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原告长春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6,630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长春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长春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11,750元,鉴定费1,611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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