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鸿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883601.23元;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二、被告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883601.23元利息(以588360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83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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