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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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52790.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6511.3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784元,由被告***承担2649元,被告***承担1135元(原告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支付鉴定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7-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