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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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理车辆损失共计28178.7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元、保全费320元,由被上诉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56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7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上诉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211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29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