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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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改判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0651.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923.39元; 三、改判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0651.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8821.2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2元,由***负担11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91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