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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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人民币62925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人民币2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6元,由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赔偿款账号:40×××28;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注意履行赔偿款时标注所属款项的案号。 |
| 裁判日期 | 2018-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