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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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迁安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0723元(89610元+4500元+6713元-1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