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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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结构工程款8715912.75元。 二、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的主体结构工程款利息1767828.45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拖欠主体结构工程款8715912.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次结构工程款51000元。 四、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的二次结构工程款的利息12937.12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拖欠二次结构工程款5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结构质量保证金1958597.25元。 六、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的主体结构质量保证金利息167321.33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拖欠主体结构质量保证金1958597.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七、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次结构质量保证金129000元。 八、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的二次结构质量保证金利息11035.95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拖欠二次结构质量保证金1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九、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12月4日的违约金1935149.78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674510元(主体结构工程款8715912.75元+主体结构质量保证金1958597.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一至九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102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93元,由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