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腾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审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200万元、2018年3月20日前的利息936.1万元及后续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审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以抵押物登记清单为准、最高额为2000万元)以及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以抵押物登记清单为准、最高额为3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89970元,由原审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鉴定费43900元,由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审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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