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铁岭中亚橡胶密封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华高密封轴承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哈尔滨市香华高密封轴承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中亚橡胶密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9347.0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3.50元,减半收取计4596.7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香华高密封轴承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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