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112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住***。

负责人:汤海元,职务不详。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住***。

负责人:崔吉海,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海宁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缪丽娟

书记员杨佳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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