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决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
类型 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9)豫06委赔4号

赔偿请求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赔偿请求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天成,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赔偿请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华,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赔偿请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伟豪,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淇县公安局,住***。

法定代表人:孙正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曙光,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鹤壁市公安局,住***。

法定代表人:罗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华一,该局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因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申请淇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鹤壁市公安局作出鹤公赔复决字[2019]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依法撤销鹤壁市公安局鹤公赔复决字[2019]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二、依法撤销淇县公安局淇公赔驳字[2019]1001号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三、确认淇县公安局扣押行为违法、并返还扣押赔偿请求人本息共计1391002.3元(按年利率4.75%,自违法扣押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7日,以后另行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事实和理由:一、鹤壁市公安局[2019]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淇县公安局[2019]1001号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及(2014)鹤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显示,***所涉骗取贷款罪的涉案单位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7年5月19日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致使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无法行使权力,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中止的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是本案适格的赔偿请求人主体,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赔偿未过请求时效。

二、鹤壁市公安局应当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扣押行为给赔偿请求人所造成的损失1391002.3元。2011年9月15日,淇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淇县公安局冻结了刘文国名下的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两笔账外经营资金1009807.1元,后因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与淇县北阳镇高新靳庄土地租赁费用、土地出让费用纠纷,经淇县人民政府协调,淇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7日将该两笔款项解冻,逼迫刘文国将该款转入淇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账户,同日转入淇县北阳镇政府账户,后淇县公安局撤销了该案。赔偿请求人认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与淇县北阳镇政府也不存在经济纠纷,淇县公安局未经赔偿请求人同意,擅自将款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违法。上述事实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委赔7号决定认定。淇县公安局扣押赔偿请求人财产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进行刑事国家赔偿。

淇县公安局、鹤壁市公安局辩称:一、赔偿请求人***主体不适格,***无资格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应驳回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案涉案资金是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经营资金,而不是***个人财产。2010年3月份,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2010年3月23日之后,***与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二、赔偿请求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应驳回其刑事赔偿申请。2011年淇县公安局冻结、处置本案涉案资金,刘文国作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经手人,刘文国应当知道其本人的账户转走的款项属于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才首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两年。三、淇县公安局冻结刘文国账户的350120.08元、659687.02元两笔款项,属于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的资金,是经淇县人民政府协调,转入了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用于偿还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所欠淇县北阳镇高楼新庄的土地租赁费、土地出让费。综上所述,淇县公安局、鹤壁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淇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淇县公安局冻结了刘文国名下的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两笔账外经营资金350120.08元和659687.02元,后因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与淇县北阳镇高新靳庄土地租赁费用、土地出让费用纠纷,经淇县人民政府协调,淇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7日将该两笔款项解冻,并经刘文国的手转入淇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账户,同日转入淇县北阳镇政府账户。

2011年10月21日,鹤壁市公安局对***等人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2014年6月6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18年7月17日,鹤壁市公安局收到***、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8日,鹤壁市公安局作出鹤公赔驳字(2018)1号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驳回申请。***、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公安厅作出豫公赔复决字(2018)9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了鹤壁市公安局鹤公赔驳字(2018)1号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2019年2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9)豫委赔7号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就350120.08元和659687.02元的扣押应向该行为的扣押机关主张,鹤壁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驳回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决定驳回***、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3月29日,***、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向淇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2019年5月28日,淇县公安局作出淇公赔驳字[2019]1001号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认为赔偿请求人***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赔偿请求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赔偿请求已过申请时效,决定驳回申请。赔偿请求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不服淇县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复议。2019年8月25日,鹤壁市公安局作出鹤公赔复决字[2019]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不适格,赔偿请求人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淇县公安局驳回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情形,决定维持淇县公安局驳回刑事赔偿申请决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材料为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一、关于***是否具备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淇县公安局冻结了刘文国名下的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两笔账外经营资金共计1009807.1元,并经淇县人民政府协调,淇县公安局将该两笔款项解冻,经刘文国的手转入淇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账户,同日转入淇县北阳镇政府账户。淇县公安局在行使职权时并未侵犯***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申请国家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具备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

关于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超过请求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011年9月20日,淇县公安局冻结了刘文国名下的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两笔账外经营资金,后于2011年11月7日将该两笔款项解冻,并经刘文国的手转入淇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账户,同日转入淇县北阳镇政府账户。2018年7月17日,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才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两年的规定,且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的情形,因此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请求时效,其国家赔偿申请应予以驳回。

综上,***、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要求淇县公安局国家赔偿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鹤壁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维持鹤壁市公安局鹤公赔复决字[2019]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