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不得执行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以(2016)冀0184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10元,由原告石家庄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421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