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蔡县豫翔养殖有限公司 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平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利息200元予以扣减);被告***、***、***、上蔡县豫翔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被告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豫翔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