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四方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358188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在欠付工程价款1358188元范围内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原告***负担6327元,被告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各负担73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