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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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大地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充条款》及《公寓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857290元、律师费30000元、过渡费54217.8元,合计941507.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3元、评估费11400元,合计34423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原告***负担4423元。 如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023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