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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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国华门窗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瑞云窗饰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康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苏0982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大丰市宏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580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国华门窗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瑞云窗饰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康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