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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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12.40元、残疾赔偿金10508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眼镜损失1344元,共计11134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8024.59元、护理费13087.60元、交通费862元、住宿费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144372.19元;上述损失合计255716.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110元及因鉴定发生的必要交通费254元,共计2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原告***负担159元,被告***、***负担2586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