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百缘面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提前到期。

二、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被告驻马店市百缘面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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