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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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天昊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付原告***车损45200元、施救费4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48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