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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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销服务部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共赔付641118.7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3120元,已经支付31532.24元;

以上一、二项经折算后,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612706.51元,支付被告***2841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84元,减半收取5042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4942元。由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费533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销服务部承担(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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