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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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计人民币55238.98元(56672.78元-1433.80元非医保用药)。 二、原告***应返还被告***、***已垫付医疗费4430.20元(5864元-1433.80元非医保用药),此款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履行义务时直接扣减给付被告***、***。 综上一、二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付给原告***各项赔偿款50808.78元,应付给被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4430.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