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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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237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7月7日为45656.55元,2019年7月8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三、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如***、***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还(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对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临海市古城街道钱暄路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古城街道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6元,减半收取13103元,由***、***、负担,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