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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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嘉兴卓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11300元(应优先支付桐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垫付的医疗费26461.6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72232.95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