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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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荣耀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鲁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莱阳鲁花高端食用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荣耀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258813.74元;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荣耀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嘉兴市荣耀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浙**兴玻璃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罚款损失、律师代理费损失共计326368.59元、支付违约金52500元,合计378868.59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兴玻璃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计2859元,由被告浙**兴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591元,原告嘉兴市荣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22元,减半收取计4011元,由反诉被告嘉兴市荣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92元,反诉原告浙**兴玻璃有限公司负担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