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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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七台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