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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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35,548.7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分期付款费用(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分期付款费用金额与前述利息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62元,减半收取计465.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