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玉林市飞天鹅农牧有限公司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止原先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林市飞天鹅农牧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玉林市飞天鹅农牧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玉林市飞天鹅农牧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1月9日利息为589402.61元,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被告玉林市飞天鹅农牧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500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正恒国际广场7号楼9号、3号楼商业1号和2号楼商业1房产【产权证号: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87847号、第0079074号、第008786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116236元,减半收取58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118元,由被告玉林市飞天鹅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236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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