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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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渭南市临渭区闫村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612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662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渭南市临渭区闫村镇卫生院、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