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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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为原告***办理福泽大厦项目中的综合幢25层2504房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641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被告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560元,原告***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