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 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银钱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贷款76476.22元、违约金22942元,总计99418.22元; 被告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3元,由被告***、***、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