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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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239.78元、利息14368.2元、违约金:3352.2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止,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抵押物车牌号桂D×××××飞度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计9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