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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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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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绥化市兴武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谷金川粮食批发市场邦廷粮食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四、被告绥化市兴武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0元。 五、驳回原告福州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绥化市兴武米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2000元,被告绥化市兴武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