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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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2418.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210元; 三、驳回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可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