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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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四平市广厦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四平市权吉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被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439870.00元,利息应从原告***全额交付购房款之日即2015年11月23日至2019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金为486354.00元),从2019年7月12日至原告***购房款439870.00元返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款人民币30000.00元; 四、被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所产生的垃圾清理费、装修管理费、抵押登记费、其他商务服务费、专项维护资金、测绘费、产权登记费、房产契税、证照费、印花税合计人民币29985.7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30.00元,由被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