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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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恒源热力有限公司 梁山恒源热力有限公司 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前县恒源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598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450元,被告台前县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