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崇左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02民初1141号

原告: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李舒,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峡山东段北侧市直A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崇左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炳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住***。

负责人:蒋哲,该支行行长。

原告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崇左市丽嘉华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军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丽萍

书记员蒙伟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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