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中心支公司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6666.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85499.79元,共计222166.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84.58元,减半收取计5792.29元,由原告***负担4139.2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84.58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