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朝鲜族,住***。 被执行人:延边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仙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吉240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4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到位16500元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表示从被执行人处收到8000元,放弃余款,同意结案。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