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 井研县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4民初67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907423255L。 负责人:童欣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井研县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告: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74228236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与被告***、***、井研县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本院在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兵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雷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