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
井研县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4民初67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907423255L。

负责人:童欣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井研县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告: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74228236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与被告***、***、井研县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本院在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兵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雷玲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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