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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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八一化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八一化工厂1270892.63元;

二、驳回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八一化工厂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八一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6元,由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八一化工厂负担4000元,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负担16176元直接支付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八一化工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8
发布日期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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