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165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0日后至2019年11月1日止(含11月1日)的利息705452元; 二、由被告固原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00元,由原告***负担31456元,被告***负担66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