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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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唐山市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9400元(履行时直接汇入原告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2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