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张掖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 二、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张掖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0元,减半收取8910元,由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1782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