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张掖市天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给第三者管作义的医疗费786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给第三者管作义的误工费2100元,合计99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担9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