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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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化市湘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贷款本金1460872.02元、利息192793.17元,并按照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南怀化市泰兴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金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创鸿工贸有限公司、***、胡文彬、***、***、黄飞跃、***、***、***、***、***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怀化市泰兴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金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创鸿工贸有限公司、***、胡文彬、***、***、黄飞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化市湘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3元,由被告怀化市湘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怀化市泰兴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金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创鸿工贸有限公司、***、胡文彬、***、***、黄飞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