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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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返还保险理赔款18864.74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2、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理赔款18864.74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 3、被告***支付保险费1377.42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