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按年利率6.9048%计算利息,对前述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3572%计算复利;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8.9762%计算利息,对未按季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9762%计算复利;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4643%计算罚息,并对未按季支付的罚息按年利率13.4643%计算复利);

二、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大理州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房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土地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大理州经济开发区吉祥电子城A5-8号的不动产(房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土地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及折价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大理的不动产(房权证号:大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及折价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2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房权证号:大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土地证号:大国用2012第××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及折价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大理的不动产(房权证号:大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大国用2016第××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及折价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55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就上述最高额抵押以外不能实现的债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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