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生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天久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三生药业有限公司、郑长虹、张贵生、李伟、王棉荣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北京天久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私下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