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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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 延边州丽景置业有限公司 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55161.47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55161.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担保费26万元、律师代理费107460元; 二、如被告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位于延吉市滨河西路7777号上海城A-4号楼10-22-0069-3单元101、102、201、202、1401、10-22-0069-2单元101、102、1402号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丽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丽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